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市“十四五”规划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方案(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一、计划的目的、意义和编制依据
(一)计划的目的、意义
为有效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客观、准确地了解实际用地需求,科学、合理、有针对性的安排住宅用地供应,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优化产业布局,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引导各类项目的建设,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需求,促进神木市经济和社会平稳可持续发展,无论是现代经济理论还是国家的经济运行实践都表明,有了科学合理的计划,市场运行才能减少盲目性,才能有序运行,制定神木市2021年度住宅用地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二)计划的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等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xx〕277号)
2、有关规范与标准
(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xx)
(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xx〕114号)
(3)《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xx〕307号)
(4)《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xx〕24号)
(5)《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xx〕56号)
(6)《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
(7)《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住宅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8)《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3、地方规划、国民经济等资料
(1)神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2)神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xx-20xx)
(3)神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4)神木市住房建设规划与计划
(5)神木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6)建设用地使用标准
4.相关文号
(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xx〕28号)
(2)《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xx〕31号)
(3)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xx〕3号)
(4)《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xx〕38号)
(6)《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7)《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236号)
(8)《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101号)
(9)《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34号)
(10)《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117号)
(11)《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住宅用地供地管理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xx]51号)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本着“促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控制和引导城市健康有序发展,统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明确土地调控目标,完善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体系和机制,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编制神木市2021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方案。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
编制供应计划严格遵守城乡统筹原则,统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合理安排统筹区域城乡供地数量及结构,落实区县功能定位,优化土地供应空间布局,促进中心城人口和功能的有机疏解,扎实推进重点新城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工作。
2、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
编制供应计划严格遵守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充分认识到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进一步推动土地利用方式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挖潜、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控制总量、限制增量、盘活存量。
3、供需平衡原则
编制供应计划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供给和需求,实现土地供需基本平衡。
4、有保有压原则
优化土地供应结构,优先供应存量建设用地和闲置土地,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用地供给,确保经济建设发展和重点工程建设用地,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使用建设用地。
5、可持续发展原则
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切实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提高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兼顾耕地保护、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用地的需求,处理好近期建设需求与长远发展、经济发展与环境条件的关系,进一步完善城市格局,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三、计划编制范围与期限
计划编制范围为神木市行政辖区内计划期供应的全部住宅用地。
计划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四、计划编制程序
(一)发布编制住宅用地供应计划通知
神木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月向各乡镇人民政府、神木市政府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等发布编制神木市2021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通知内容包括各乡镇人民政府、神木市政府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等提供计划期本辖区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建议,提供计划期本行业、本领域住宅用地需求,提供计划期对供应计划安排的建议,并要求将填报材料于3月31日前提交神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调查分析住宅用地供应能力
神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住建局、规划局等部门对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进行对比分析,依据规划实施状况,初步确定住宅用地供应潜力。并通过对依法办理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用和征收的建设用地、政府收购储备的土地、政府收回的土地形成的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建设用地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当年拟供应土地等来源,进行潜力分析,综合确定计划期内可实施供应的住宅用地。
(三)预测住宅用地需求量
神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开展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土地利用、地产市场状况等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科学预测住宅用地需求总量和结构,结合对本辖区、相关单位申报的住宅用地需求审核情况,综合确定住宅用地需求量。并运用趋势预测法、线性回归法,根据不同的土地类型和当地的实际情况,预测住宅用地需求量。依据得出的住宅用地需求量,经综合平衡分析,测算计划期内住宅用地需求量。
(四)拟定住宅用地供应计划草案
依据计划期内可实施供应的住宅用地量和计划期内住宅用地需求量,统筹确定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指标。按行政辖区、城市功能区、住房和各业发展用地需求、土地用途和供应方式,对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指标进行分解。完成供应计划指标确定、分解等相关工作后,拟定住宅用地供应计划草案。计划草案包括计划文本、编制说明、图件及附件。
(五)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征求意见和报批
神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形成的住宅用地供应计划草案征询各相关单位意见,修改完善后,报神木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公布和实施
神木市人民政府将批准后的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公布,并编制住宅用地供应方案,实施住宅用地供应。
(七)住宅用地供应计划调整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等确需调整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的,由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协调决策机构集体研究确定后,报神木市政府同意,并重新公布。
五、计划指标
(一)住宅用地供应总量
2021年度神木市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总量控制在90公顷以内。
(二)住宅用地供应结构
2021年度神木市住宅用地供应总量中共12宗地,总面积为82.7699hm2(1241.549亩)。
宗列入2021年度内的供地宗地为初步计划供地的项目,而项目在真正在供地阶段以实际需求为主,实际供地的宗地情况与可能超出计划指标一部分也有可能少于计划指标。
(三)住宅用地供应布局
按照神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次土地供应计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区位和标准,以及神木市城市总体规划中近期建设规划所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功能定位,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布局,努力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六、计划编制和实施的政策导向
(一)优化空间布局
1、调整优化产业战略布局要以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为引导,结合城市空间发展战略,依托重大枢纽设施,充分利用“三旧”改造政策,高效配置资源,有序整合空间,强化核心功能,形成分工合理、功能优化、发展协调的现代产业新格局。总体思路和战略部署是:区分新老城区两种类型,各有侧重、协调发展,要强化功能区集聚带动作用。
2、落实好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城区空间发展意图,促进中心城镇、新农村协调发展。积极支持小城镇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
(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为推进我市产业结构和增长方式的转变,对各用途土地的供应采取有保有压的原则,走高端产业发展之路,优先安排基础设施用地,保障交通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创造良好的城区环境。大力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土地供应,提供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合理空间,保持商服用地的适度供应规模。
(三)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1)严格保护耕地。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增长速度和规模,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利用。严格守住基本农田这根红线不得逾越,除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大特殊项目外,严禁其他项目建设占用基本农田,鼓励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加强土地批后监管,促进土地有效开发利用,严格查处违法违规和闲置用地。
(2)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通过合理确定各功能区的土地供应量和结构,保障科学发展所需土地供应。加强土地供应后的监督管理,及时清查闲置土地,确保有效供应。不准以经济社会发展、新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提高农民收入等为由,违法违规乱占土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一律按照非法用地严肃查处。
(3)切实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科学规划。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统筹协调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
(4)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xx〕3号)文件要求“土地出让前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督促及时开发利用,形成有效供给,确保节约集约利用每宗土地。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
(四)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
1、建立健全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长效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强化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和调控,坚持政府统一征地和统一储备制度,提高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继续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充分运用土地价格调控土地市场,逐步建立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体系。
2、进一步完善城镇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制度,大力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运用市场准入标准和经济杠杆,运用价格机制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显化土地资产价值,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继续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盘活集体土地资产,完善市场配置资源的各项规章制度。
3、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统一、规范的市场建设要求,全面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所有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也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积极探索更加科学合理的土地供应方式,完善土地供应的流程和方式。
七、计划编制和实施的保障措施
(1)积极强化措施,确保供地服务效率质量。
(2)加大招商力度,拓宽土地出让渠道。
(3)完善管理和服务机制,加快重大项目用地的落实。健全完善对重大项目的跟踪服务机制,适时掌握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做到提前有准备、办理有高效,促进项目落地建设。
(4)加强协调配合,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计划安排好工作经费,保证计划指标有效落实。
(5)加大土地供应计划实施公众参与力度,公众监督土地供应计划的实施。
(6)依法解决土地遗留问题,避免违法用地对正常用地需求带来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