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局学前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方案(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一、指导思想
以全国教育大会、基础教育工作会议和省、市教育工作会精神和《云南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教发〔2021〕14号)为指导,坚决落实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幼有所育”的要求,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招生原则,按照“县统筹,学校为主”思路,进一步优化招生入学规则程序,加强规范管理和监督,构建公平发展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和分片服务、就近入园的制度。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全县义务教育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幼儿园分片服务原则,规范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招生行为,保障适龄儿童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全力推进教育公平。所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应入尽入、应读尽读,全县适龄儿童少年小学、初中入学率达到市下达指标;
适龄幼儿有园可入,全县学前三年毛入园达到市下达指标。
三、具体任务
(一)依法组织实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
1.认真落实义务教育入学规定
所有义务教育学校都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要求,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禁止跨片招生。各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新的大班额产生。对涉及有外来务工流动人员子女入学的同区域学校,各学校之间要加强协调,同步招生。
2.严格规范招生行为
各义务教育学校要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任何学校及个人不得拒绝招收片区内学生,不得参与民办学校招生宣传,以任何形式给民办学校提前选择生源,坚决防止对我县正常的招生秩序造成冲击。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加强衔接,进一步完善入学交接班制度,杜绝入学过程中产生失学现象。
3.招生范围
(1)小学
坚持按行政区划辖区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各村完小招收各村委会(社区)所辖户籍的学生,同一村完小收两个村委会(社区)的学生,以中心小学统一协调安排为准。
华宁第一小学:招收县城区域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子女(含下岗、待岗人员)、辖区边防驻守部队官兵的子女,城关社区(含1-9组)和西门社区 (含西门,上、下高田)全部户籍学生。
华宁第二小学:招收甸尾社区、城关社区和西门社区居委会的适龄儿童。
按照《华宁县支持农村居民进城购房加快新型城镇化方案(试行)》(华办通〔2021〕1号)文件,进城购买指定区域房产的华宁农村户籍学生由华宁第一小学招收,也可以自主选择其它学校入学。
(2)初级中学
按照就近入学原则,招收户籍辖区内应届小学毕业生。
华宁二中:户籍属于盘溪镇东升、盘江、下街、平坝、乐士堂村委会(社区)适龄儿童少年及盘溪镇机关、单位在职在编人员职工子女(含下岗、待岗人员)。
华宁三中:户籍属于宁州街道甸尾、城关、西门、右所、上村、冲麦、新庄村委会(社区)适龄儿童少年及县城区域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子女(含下岗、待岗人员)。
华宁四中:户籍属于宁州街道法果、吗达、岔那、咱乐、铁埂、马鞍山、平地、王马、郭家营、西冲、普茶寨村委会(社区)适龄儿童少年。
华宁五中:户籍属于宁州街道火特、红坡、暮车(回族到三中就读)、阿路本、茂地村、新城、那果、舍木多、葫芦冲村委会(社区)适龄儿童少年。
华宁六中、华宁七中:户籍属于青龙镇的适龄儿童少年,两所学校招生后将学生随机平均搭配为两份后招收。
华宁八中:户籍属于盘溪镇大寨、新村、方那、月红寨、九甸、磨沙塘、各纳甸、小龙潭、龙潭营、富民、矣得、法高村委会(社区)适龄儿童少年及盘溪镇新村柑桔厂、牛山柑桔厂、盘溪铁路段的职工子女。
华宁九中:户籍属于通红甸乡的适龄儿童少年。
华宁十中:户籍属于华溪镇的适龄儿童少年。
按照《华宁县支持农村居民进城购房加快新型城镇化方案(试行)》(华办通〔2021〕1号)文件,进城购买指定区域房产的华宁农村户籍学生由华宁三中招收,也可以自主选择其它学校入学。
(3)外来务工流动人员子女入学
①小学
各村完小招收各村委会(社区)辖区内外来务工流动人员子女。县城区域外来务工流动人员子女坚持就近入学原则,由华宁第二小学和宁州街道中心小学统筹二小、上村小学、右所小学招收。
②中学
宁州街道按居住和工作地点,属于法果、吗达、岔那、咱乐、铁埂、马鞍山、平地、王马、郭家营、西冲、普茶寨、冲麦、新庄村委会(社区)、县城区域外来务工流动人员子女由华宁四中招收,其它村委会(社区)由华宁五中招收。
盘溪镇按居住和工作地点,属于东升、盘江、下街、平坝、乐士堂村委会(社区)的,由华宁二中招收,其它村委会(社区)由华宁八中招收。
青龙镇将学生平均搭配为两份由华宁六中、华宁七中两所学校招收。
华溪镇由华宁十中招收。
通红甸乡由华宁九中招收。
4.招生条件
(1)华宁县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具有华宁县户籍,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时间截止到当年8月31日),均应登记入学,各小学不得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带户口簿、儿童预防接种证到户籍所在地划片学校小学报名。
具有华宁县户籍在华宁县各小学已建立学籍就读的毕业生直接升入户籍所在初中就读;
在县外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可带户口簿、小学学籍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招生范围学校报名。
具有华宁县户籍外来务工流动人员子女,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县城(或乡镇)有稳定工作,凭户口簿、儿童预防接种证、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凭证(租赁期限为一年以上)、学生家长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父母双方(或一方)在县城(或乡镇)的工作证明、原户籍学校(或中学拟录取学校)转出证明,五证齐备到划定招生区域学校报名。
(2)非华宁县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持证入学。
①父母等第一法定监护人在华宁县购买具有政府合法审批手续并由具有资质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且在华宁县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带房产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以及华宁县房产交易中心打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回执)、户口簿、儿童预防接种证到划定招生区域的学校报名。
②在华宁县经商办企业,截止到招生当年8月31日,在华宁县注资50万元以上成立公司并年缴税5万元以上的投资人子女。凭户口簿、儿童预防接种证、工商营业执照、缴税证明到划定招生区域的学校报名。
③外来务工流动人员子女,要求具备以下条件:
截止到招生当年8月31日,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华宁县境内有稳定工作,凭户口簿、儿童预防接种证、居住证明(需要由居住地派出所出具居住证明或居住证)、学生家长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父母双方(或一方)在华宁县内的工作证明,到划定招生区域学校报名。
(3)其它特殊情况的适龄儿童少年
残疾儿童少年。各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符合入学条件适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相关帮助。不能随班就读的,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送教上门等方式,全部安排入学。
各学校要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以及其他类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按照国家、省、市制定的教育优待政策认真落实。
(二)多措并举做好学前教育招生工作
1.落实学前教育普及要求
2021年全县公办幼儿园新生入园年龄为当年8月31日前年满3周岁,班额控制按规定执行。各中心小学、县幼儿园要加强与公安部门协调对接,切实摸清适龄幼儿底数,围绕指标扩充学前教育资源、落实学位保障、合理制定招生计划,科学有序组织幼儿入园,确保辖区内学前三年毛入园率高于去年普及水平。
2.招生范围
华宁幼儿园(总园):招收县城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央)企在职在编华宁户籍人员子女,且子女户籍跟随父母在单位(含下岗、待岗人员);
西门社区(含西门,上、下高田)户籍适龄幼儿。
华宁幼儿园(一分园):招收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华宁户籍人员子女,且子女户籍跟随父母在单位;
城关社区(1-10组)、西门社区居委会、甸尾社区(不含居委会)原住户籍适龄幼儿、按照《华宁县支持农村居民进城购房加快新型城镇化方案(试行)》(华办通〔2021〕1号)文件,进城购买指定区域房产的华宁农村户籍幼儿。
乡镇(街道)幼儿园:招生范围不变。
具体招生要求,以幼儿园公告为准。
3.落实特殊群体入园政策
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以及其他类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按照国家、省、市制定的教育优待政策认真落实,细化操作程序,保障其就近就便入园。各幼儿园应接收服务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幼儿,依托现有条件开展融合教育;
对符合特殊教育学校入园条件的适龄残疾幼儿经评估通过后可到特殊教育学校接受学前教育。
四、实施步骤
(一)摸清底数,制定县级方案。2021年4月为制定县级招生入学工作方案阶段。各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幼儿园)向招生服务区单位、社区(村组)等开展入学、入园数据摸底预测。民办幼儿园制定招生简章,于2021年5月18日前报中心小学审核后上交县教体局备案后对外发布。
(二)成立机构,制定校(园)级方案。2021年5月中旬前为制定校(园)级招生入学工作方案阶段。各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要成立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构,充分考虑招生期间网络信息登记、疫情防控细节,围绕《2021年华宁县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备忘录》,按时间节点制定各校(园)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于2021年5月18日前报县教体局教育股备案。
(三)周密部署,组织实施。2021年5至6月为推进实施阶段。各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要按照县级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细化招生工作备忘录、招生流程图、招生入学指南等,畅通招生政策宣传渠道、加大政策的公开透明力度,畅通咨询举报渠道,做实做细招生各个环节的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招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教育公平和社会稳定。各学校(幼儿园)要成立以校(园)长为组长,以分管副校(园)长为副组长,各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确实履行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招生行为的主体责任。各校(园)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协调,建立科学有序、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实施。
(二)严格纪律要求。各学校(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相关规定,加强过程监督和管理,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全力推进教育公平。各校(园)长是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和完善招生入学工作公示制度、社会监督制度,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招生办法、招生日程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办法等信息,为学生和家长提供入学咨询、指导和服务。要对新生全面实施“阳光分班”,按照随机派位方式均衡编班,编班后抽取均衡搭配好的教师,确保起始年级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班额招生,坚决杜绝择师择班而新增大班额的现象发生。要加强学籍管理,从严规范学籍异动程序,及时更新学籍系统数据,按照“人籍一致”原则及时做好学籍建档工作和疑似辍学、辍学学生标注工作,学籍管理员依法保密学生学籍信息,不得泄露。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学校(幼儿园)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招生宣传工作,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入学具体政策和有关信息,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要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点,就关键政策、群众关心的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取得社会、家长和学生的理解支持。要加大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督促家长依法送适龄子女按时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帮助家长了解儿童成长规律,树立正确的学前教育观念,增强招生政策的知晓度,明确家长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幼儿园的招生工作。
(四)强化监督和执纪问责。各学校(幼儿园)要认真落实省、市、县招生纪律要求,对违法违规的单位或个人,一律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对控辍保学工作不力和招生入学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按规定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