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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集团公司意识形态工作制度(2022年2月修订版试行)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事关集团公司全面建设与发展的兴衰成败。为牢牢掌握集团公司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确保整个企业有关工作健康、有序、规范、科学发展,根据***、省委、市委以及市国资委党委、XX集团党总支部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基础管理
1.集团公司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不断加强意识形态工作能力建设,努力增强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本领,不断壮大主流思想舆论,牢牢掌握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话语权。
2.集团公司各级党组织、全体***员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保持高度一致。
3.集团公司成立由党总支部书记牵头、班子成员、各部门及各党支部负责人参与、集团综合部和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所有成员要自觉服从所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严格按照上级要求抓好有关工作的落实;各级党组织每半年须向所在上级党总支部专题汇报1次以上相关工作。
4.集团公司各级党组织及领导班子成员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各级党组织书记是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有关工作第一线,带头抓好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
5.集团公司党总支书记分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班子成员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总支部书记抓好协调指导落实相关工作,负责集团公司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的组织领导。
6.集团公司各级党组织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和“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自觉做到知责明责、守责履责、担责尽责。
7.集团公司各级党组织应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纪检监督范围、纳入领导班子与干部目标管理及企业工作实绩考核评价体系,自觉做到意识形态工作与其它工作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考核。
8.集团公司各级党组织要加强有关督促检查,每年适当时候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要由综合部牵头,会同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室共同对企业相关工作进行联合专题督查;有关督查工作采取全面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书面督查与现场督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要将督查情况与结果以口头或文字报告方式分别反馈给集团公司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集团公司党总支书记要指派一名领导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党组织负责人或部门领导进行约谈。
第二条责任落实
1.集团公司各级党组织须将意识形态工作贯穿于企业党建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全过程。
2.集团公司各级党组织负责统筹协调本单位、本部门在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切实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3.集团公司各级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2次专题研究部署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做到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处理。
4.集团公司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形成党组织统一领导、各级干部齐抓共管、综合部组织协调、各部门及各单位相关负责人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5.集团公司各级党组织应组织抓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相关政治理论学习,每年至少开展1次意识形态工作内容的专题学习。
6.集团公司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有关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文化交流等管理,各个党支部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必须事先经过集团党总支部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审核批准并报集团综合部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7.集团公司各级党组织加强宗教思想传播管理特别是反邪教工作管理,严防邪教以及政治性有害出版物向本单位、本部门渗透。集团下属各单位要加强员工信教传教的摸底排查。集团公司全体员工信教传教必须向集团公司党总支书记报备。
第三条舆情管控
1.集团公司各级党组织要制定意识形态以及舆情管控应急处置方案,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对突然发生的重大舆情和意识形态事件,各相关责任人要“边处置,边报告”,避免延误发酵;对任何否定中国***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有关责任人要敢抓敢管,及时有效制止。
2.集团公司各级党组织要不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政治理论、新闻舆论、思想道德、网上舆情等,每年至少要集中研判分析2次。
3.集团公司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因强化日常工作信息搜集及相关舆情发现管理,建立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健全沟通联系、组织协调、工作保障等机制,推动企业意识形态领域管控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有关工作由集团公司意识形态领导工作小组牵头,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抓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全力配合并及时准确提供有关信息。
4.强化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析研判工作,建立重大决策舆情风险评估机制,加强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分析研判,特别是对重大敏感时间节点、重大舆情热点问题应进行前瞻性分析研判,对特定领域和群体重要情况应随时进行分析研判,并为之明确相应的教育引导与舆情管控、处置办法。
5.出现重大负面舆情或意识形态事件时,集团公司各相关责任领导应强化与上级党组织、主管部门以及各类媒体沟通联动与情况通报,积极配合所在党组织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及上级有关领导及时妥善处置,防止负面舆情扩大。
6.集团公司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各类意识形态阵地及平台管理;对由于工作原因自办的微信订阅号、公共服务号、网站等传播媒体,各部门、各单位要向集团党总支部及第一责任人报备,自觉接受集团公司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调度与管理。
第四条宣传管理
1.集团公司宣传工作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立足“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紧紧围绕企业中心工作及发展大局开展工作,突出讲好企业故事、宣传经营品牌、展示企业形象,助推企业健康、有序、规范、高效发展。
2.企业宣传工作接受集团公司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根据企业每一时期的工作中心和工作重点,由集团公司综合部、办公室共同拟制企业宣传工作计划。综合部负责集团办公区域的阵地建设指导、监督与管理,负责新闻宣传工作的整体谋划与初审工作;办公室负责相应的服务保障及日常宣传报道工作,负责企业宣传信息收集、信息沟通、宣传报道及与媒体单位的联络工作;各部门、各单位指定一名同志负责本单位活动或事件的撰稿及新闻信息采集工作。
3.集团公司新闻发布会工作由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牵头,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各相关单位全力协助,参会媒体报请市委或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集团公司举行新闻发布会时,办公室应根据新闻发布内容拟定相关工作计划,提前5个工作日向市有关主管部门申报,待其批准后组织实施;新闻发布活动要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不得违反国家和公司有关保密规定;所属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组织新闻发布活动。
4.各类媒体记者到企业采访,应由集团公司办公室统一协调与安排,所属各单位不得自行组织与安排;以集团公司名义组织开展的重大活动或企业发生的重大新闻事件,由集团办公室或承办部门负责撰稿及信息采集工作。
5.搞好突发事件新闻宣传与舆论应急管理,各级党组织应制定新闻应急管理方案,建立、完善相关应急管控机制,加强有关舆论引导,强化有关“媒商”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应变处理能力。
6.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原则上不可自行印发新闻及信息刊物,如工作确有需要,须在事前上报集团公司党总支书记审批、办公室备案,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在公司印制散发各种非法出版物。
7.企业宣传工作主要内容:
(1)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情况;
(2)上级领导出席集团公司有关会议、重要活动,视察、检查企业工作以及企业响应上级党组织各项工作号召的情况;
(3)企业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重大活动组织开展的情况;
(4)企业全面建设与发展的情况;
(5)企业项目建设、自营业务全面推进的情况;
(6)企业典型经验、先进个人的培树与成长的情况。
8.企业宣传工作主要平台:
(1)集团官网、微信公众号以及“微信群”等;
(2)企业或项目宣传册页;
(3)主流媒体、自媒体;
(4)企业新闻发布会。
9.企业宣传工作主要形式:
(1)新闻报道(含消息、通讯、特写等);
(2)软文推送(含诗歌、散文、图文、调研报告等);
(3)音频宣传(含微视频、微电影、纪录片、新媒体课件等)。
10.企业宣传工作流程管理:
(1)信息采集:集团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所组织、承办活动或发生事件新闻信息采集工作,有条件的可自行录音、摄像、摄影、撰稿,由相关责任人及时报送集团办公室并注明稿件来源单位、撰稿人及审稿人,由集团办公室进行修改、完善。
(2)领导审核:集团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所撰文稿、图片等应在事前经过相关负责人以及上级分管领导审核,由集团公司办公室初审、直接责任人二审、第一责任人终审后方可对外发布与推送。
(3)责任承担:出现未经第一责任人终审擅自发布新闻或超越新闻发布范围、未经授权以集团公司名义或公职身份发布新闻、发布未经核实或虚假新闻、泄密等行为,给集团公司声誉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及个人,须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4)整理存档: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企业所有发布新闻宣传信息资料(包括光盘、文字、照片材料等)收集、整理、存档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各自新闻宣传信息资料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未经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审查及分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外传。
(5)跟踪管理:集团公司办公室应强化有关宣传产品的动态与效果追踪管理,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强化信息反馈、正面回应以及宣传成果转化等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号管理
1.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号的统一运营与管理,主要负责与技术维护单位的对接,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号的信息收集汇总、新闻发布以及其他信息资料的管理、录入与发布;
2.干部职工个人开设微信公众号的,须向集团办公室报备,所发布内容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发布不良政治倾向、宗教、色情、暴力等内容。
3.集团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审查、维护与日常管理。
3.集团公司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主页面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审定或改版,改版内容包括页面的动画、颜色、栏目组合等;页面改版由技术维护单位预先设计出方案,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4.集团公司办公室管理员负责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内容信息搜集和整理,所属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须及时向办公室管理员提供最新相关信息。集团公司办公室管理员应及时对各部门、各单位提供信息进行统一分类、整理、汇总成宣传稿件。
5.集团公司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对网络评论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管理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跟帖评论服务。
6.集团公司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维护单位要做好用户信息收集工作,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7.集团公司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如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遵循先审后发原则。如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8.集团公司办公室要加强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的网络评论及舆情管理,实时巡查、强化引导;严禁用户在评论区发送不良政治倾向、宗教、色情、暴力等内容,如发现有关违法信息及时处置,并向各有关领导、主管部门报告。
9.集团公司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维护单位要熟练掌握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运用好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不断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0.任何人未经集团公司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发布信息或更改集团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页面版式及内容。
11.集团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密码由办公室负责控制,相关管理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漏相关信息;办公室应会同技术维护单位强化集团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的维护与更新管理;如发现集团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被病毒、黑客袭击或发现网站运行不正常,相关责任人应及时联系技术维护单位进行处理。
12.在集团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上,任何人不得发布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有损国家、公司利益与形象的言论;不得利用集团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传播反动、淫秽、不道德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的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或传播违反集团公司规定、影响公司形象、泄露公司机密的信息。
第六条责任追究
集团公司意识形态工作追查问责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的原则,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企业意识形态工作产生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对***、省、市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2.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各级党组织书记、直接责任人以及分管领导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3.管辖范围内发生因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4.对重大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处置和引导不力,引起思想混乱,造成严重影响的;
5.对所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6.企业所属宣传、舆论阵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7.管辖范围内购置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8.范围内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9.各级领导干部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论坛讲座等公开发表违背***精神言论,妄议***大政方针的;
10.干部职工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
11.党员干部在涉外活动中,因言行不当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
12.对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严重问题隐瞒不报的;
13.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上述情形一旦发生,将视情节轻重,严格按照相应管理权限,以下列方式,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
2.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
3.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引咎辞职或免职、降职。
第七条附则
1.上述六项具体规定如有与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党组织相关文件要求相抵触的条款,以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党组织相关文件要求为准。
2.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