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人民政府内部控制制度

时间:2022-05-09 14:50:04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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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人民政府内部控制制度

乡人民政府内部控制制度

乡属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乡政府各部门的财务管理行为,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根据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保证单位内部的业务活动均按照适当的授权进行。

(二)保证单位所有交易和事项以正确的金额,在恰当的会计期间及时记录于正确的账户,同时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有关的会计准则、制度。

(三)保证经过适当的授权才能接触、处理单位的资产与记录。

(四)保证账面资产与实存资产定期核对相符。

二、内部控制的方法

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内部报告控制,及电子信息技术控制。

(一)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和执行,执行和监督,执行和记录,保管与记录,执行和保管。上述每个不相容的职务,不能由同一人兼任。业务的发生必须经过不同的部门,并且通过两个部门互相检查。

(二)授权批准控制要求单位内部的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

三、审批权限

(一)根据《会计法》规定,实行乡党委集体领导下的乡长“一支笔”审批制度,行使审批权。

(二)经乡长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授权,被授权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不得超越权限。

(三)授权审批:

1.重大的经济合同、协议由乡长或授权给分管领导签字确认;一般的经济合同、协议,由乡长授权给各分管领导、各办(中心)负责人签字确认。没有乡长或被授权人的签名,而只有工作人员签字的合同、协议,为无效合同、协议,财政办有权拒付有关款项。

2.工程款、规划费、设计费、监理、地质、工程咨询等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变更合同或者工程量变更及资金支付均通过班子集体审定后审批支付。拆迁费、征地款、宣传广告费、财务费用等,或购置重大资产,或日常办公费用单项在5千元以上的,需报乡班子会议集体审定后审批支付。

四、审批程序

(一)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包括因工作需要临时借款),应当提供支付申请依据,如发票、单据等,无合同的,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有合同并分期付款的,需填写支付流程表,注明项目内容、合同价、审定价、上期止已付款、本期支付款、本期止累计付款、支付方式等内容,附上有效的经济合同、协议或相关证明,签上经办人姓名和日期,报各办(中心)负责人核准。

(二)支付核准。各办(中心)负责人应对经办人办理事项的用途、项目等内容进行认真仔细检查、核对,证实无误的,签上姓名和日期,交分管领导审核。

(三)支付审核。各分管领导对其分管业务的有关发票、单据审核,重点审核其审批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经办人、各办(中心)负责人有否签名。审核无误的,签名后报审批。

(四)支付审批。乡长对发票、单据行使最终审批权。

(五)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对支付单据进行复核,复核票据内容是否正确,金额计算是否准确,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等。复核无误的,办理支付手续,按顺序逐笔逐日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所有领借款原则上在一周内结清。否则,前账不清,后账不借。货币资金的控制。

五、货币资金控制

(一)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二)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单位内部的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等会计科目记账工作。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以保证资金的安全。

(三)单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四)单位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国库集中支付或转账结算。

(五)单位货币资金收入应当及时交入银行,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严禁公款私借、私存。未经批准,不得坐支。

(六)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报表。如账实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七)单位应当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八)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九)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范围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审批权限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十)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核,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止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十一)单位应当加强对各种支票的票据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十二)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有关人员的工作岗位调动后,应及时更换印鉴。

六、资产管理的控制

(一)本制度所称实物资产是指单位所拥有的固定资产(包括在建工程)、低值易耗品及其他资产。

(二)职务分离实物资产的购置,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实物资产的使用人、保管人,不能同时担任资产的记账工作。实物资产的盘点工作,不能由使用人、保管人、记账人单独进行。

(三)重大的实物资产报废,应上报单位领导人审批同意。

(四)各单位应根据年初的收支计划,合理编制实物资产购置的年度预算。

(五)实物资产的购置,由各使用部门根据年初计划及业务经营需要,填制实物资产购置申请表,向党政办提出采购申请。

(六)党政办应对使用部门提出的采购申请进行调查,确实需要购置的,提出购置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乡长审批同意。

(七)应由县招投标中心集中采购的,根据批准后的购置申请,一般设备由党政办负责,工程物资由工程部门负责,报县招投标中心集中采购,或根据县招投标中心授权,向外组织招标、进行洽谈、草签合同,经批准后,对外签具正式合同、协议。

(八)财政办应根据合同、付款通知、发票、验收单等手续支付款项。

(九)实物资产使用和管理部门应共同组织资产验收工作,对购置和建造完工的资产进行验收并填制验收单。

(十)实物资产使用部门、党政办及财务所应建立各自的实物资产登记簿,对实物资产的数量、价值、使用状况、存放地点、维护及保养、清理报废等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控制。使用部门设立实物资产卡片、党政办设立资产登记册、财政办设立总账及明细账,分别对实物资产的购置、调出、处置等进行明细核算和总账控制,并定期进行核对。

(十一)使用部门、党政办应定期、不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检查和盘点,并编制盘点表。财政办应派人进行监盘或抽盘,复核盘点结果的正确性。固定资产每年至少盘点一次。

(十二)盘点后如有实物资产盘盈、盘亏,应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编制盘盈、盘亏报告,经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簿记录。

(十三)实物资产的转让、报废等处置,应由使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置申请,由党政办在查核有无失职疏忽后,委托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取得评估报告,填制《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上报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根据审批意见,对实物资产进行适当处置。

七、收入控制

(一)本制度所指的收入是指开具发票的票面收入。

(二)职务分离:收入业务的签订者与授权批准者不能同为一人。填制、复核发票不能同为一人。出纳员和应收账款明细账、应收票据明细账的记账员不能同为一人。责处理坏账的人员不得负责坏账的审批,也不得接触应收账款的处理。

(三)XX县XX乡及各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决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企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款。

(四)严格把好收费的票据使用关,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亮证收费。票据按规定填开、使用。

(五)XX县XX乡及各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收支两条线政策。

(六)所有收入不得赊销。

(七)财政办应根据合同、协议和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收取款项,收到的款项应及时交存银行。

(八)应收账款的记录必须以发票为依据,防止虚列不存在的应收款项。

(九)财政办、业务部门应定期核对应收账款,每年至少一次向欠款单位寄发对账单询证。收回的询证单如有差额,应立即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八、成本费用控制

(一)本制度所指的成本费用,泛指与收入有关的各种成本,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以及与建设工程、拆迁工程、征地、规划设计、宣传促销、融资利息等项目有关的成本;事业单位的,泛指各项事业支出。

(二)单位应当建立成本费用控制系统,做好成本费用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制定成本费用标准,分解成本费用指标,考核成本费用指标的完成情况,落实奖罚措施。

(三)为保证资金的合法、合理、安全、有偿等原则,经办人在报销成本费用的审批前,应由财务负责人进行审核。财务负责人对不合理、不合法的票据应当拒绝签字。

(四)成本费用支出金额较大的,单项金额在五千元以上及建设工程、拆迁工程、征地、规划设计、宣传促销等项目的支出,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核、审批制度。

(五)经办人因业务需要购买零星物品、开支日常费用,应事先上报同意方可购买。购买后,履行审批手续后报销。

九、采购控制

(一)办公室按批复计划组织采购,办公室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决定是否委托代理机构,如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需要签订委托协议,办公室组织业务科室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核确认,对业务科室修改后的采购文件进行复核,办公室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布采购信息,进行采购、招标,公布采购结果,办公室组织签订采购合同。

(二)业务科室收到供应商供货,提出验收申请,办公室拟定验收方式,采购领导小组审批确定验收方式,由单位组织验收或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验收,大型、技术复杂项目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验收,签订委托协议,验收小组/专业检测机构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标的物进行现场勘查检验,判定是否合格,对不合格的通知供应商进行修正,待修正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对判定合格的验收,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

(三)采购项目结算通知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由办公室向财务部门提交支付手续,办公室通知财务根据结算通知、验收单、发票、合同等相关资料付款并进行账务处理,国库支付项目按规定支付。

十、授权体系与三重一大

(一)授权体系

本单位在设置授权体系暨制衡机制时,确保将单位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进行“三权分离”。其中:决策机构能够客观评估经济活动的风险,根据资源配置最优化要求做出科学决策,从起点上控制和约束执行机构;执行机构能够根据已有的决策,进一步细化执行过程中的职责和权限,协调有序地执行决策,并通过反馈以便决策机构实现决策的优化调整;监督机构以独立于决策和执行的身份,对决策机构是否做出科学合理的资源配置决策、决策执行机构是否严格执行已有决策进行监督,以及时发现单位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单位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本单位在办理经济活动的业务和事项之前,必须经过适当的授权审批,特别是重大事项如大型采购、基本建设以及与之相关的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等,还必须经过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意见。

本单位通过对决策过程、执行过程的合规性以及执行的效果进行检查评价,确保经济活动的各业务和事项都经过了适当的授权审批,确保经办人员按照授权的要求和审批的结果办理业务。

(二)重大事项的议事机制

本单位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决策辅助机制。

1.集体讨论

单位重大经济事项一般包括: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资产采购、基本建设项目、重大外包业务、重要资产处置、信息化建设以及预算编制调整等。重大经济事项均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讨论过程中可以征求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经办人的意见。

2.民主集中

在党组会议决议前,相关经济活动事项应实现内部信息公开,相关工作方案(或决策建议)应在规定的范围内事先讨论、充分酝酿,让单位的党政领导都能够充分行使职权,发表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将不同意见记录在会议纪要,同时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

3.专业咨询

单位对经济活动事项进行决策,采取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群众意见相结合的方式。在做出重大经济活动事项部署时,对于一些专业性强的事项,可以适当听取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专业技术咨询;对于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要通过征求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