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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市级)
第一条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我局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x政发〔2015〕xx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我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关系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研究并确定我市大数据发展、智慧城市建设、电子政务外网等的规划;
(二)涉及到全市大数据发展、智慧城市建设、电子政务外网等的重大改革措施;
(三)制定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四)制定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五)其他重大行政事项。
我局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由局办公室定期编制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第四条我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五条局长、分管局长、科室负责人,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和工作分工,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我局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第六条经局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列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根据各科室工作职责确定决策事项承办科室;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科室职责的,应当明确牵头承办科室。
第七条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重大行政决策调查研究包括以下事项:
(一)决策事项的现状和问题;
(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决策事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四)其他需要调查研究的内容。
第八条决策承办科室对拟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时,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
对需要多方案比较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九条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科室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局网站等媒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采纳与决策有关的合理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20日。
第十条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同时,还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开展第三方民意调查。
第十一条决策承办科室根据需要还可以通过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决策承办科室通过召开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
通过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可以委托专门调查研究机构进行,专门调查研究机构应当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形成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报告,并通过适当形式反馈。
第十四条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科室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
(四)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十五条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向社会公布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的名额以及报名办法和条件等内容。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决策承办科室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依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在符合报名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遴选听证参加人,并向社会公布。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优先遴选为听证参加人。
第十七条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起草说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在听证会举行前5日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十八条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在听证会上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说明,并接受听证参加人的询问。
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决策承办科室根据听证笔录形成听证报告,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向听证参加人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决策承办科室应当邀请相关领域3名以上专家或者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以及专业性问题进行论证。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论证后,应当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
第二十条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向提出论证意见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反馈专家论证意见采纳情况。
第二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经济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科室自行或者委托有关专门研究机构承担应当通过调研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社会稳定风险、环境风险以及经济风险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应当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经评估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较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决策;经评估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较高风险的,可以作出决策,但是应当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后再执行;经评估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高度风险的,不得作出决策,或者应当调整方案、降低风险后再决策。
第二十三条决策承办科室应当根据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结果修改、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并将下列材料报送局办公室:
(一)提请审议的请示;
(二)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以及起草说明;
(三)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情况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等;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依法应当召开或者决策承办科室认为需要召开听证会的,还应当提交听证报告。
第二十四条局办公室接到决策承办科室报送的材料,应当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核后,转局负责法制工作的科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五条局负责法制工作的科室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局负责法制工作的科室审查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时,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局党组审议和决策。
第二十七条重大事项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讨论决策,经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后,作出通过、原则通过、暂缓讨论、修改后再次讨论或者不予通过的决定。
决定暂缓讨论的决策草案,决策承办科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提请局党组会再次审议。
第二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局网站等渠道予以公开。
第二十九条集体讨论由专人记录,如实记录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集体讨论的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条重大行政决策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可以指定决策承办科室、决策执行科室或者委托社会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
第三十一条决策评估单位完成评估后,应当形成决策后评估报告,并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等建议提交局领导班子。
第三十二条局办公室牵头负责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局领导班子报告督查情况。
第三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xx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