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619: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2-04-25 11:10:07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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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619: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工作,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常委会召开的重要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除涉及国家机密外,新闻媒体应当进行公开报道。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委会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召开主任会议,决定召开常委会会议的时间,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由办公室将常委会会议议程及时间通知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并将开会日期、会议议程及时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决定,下列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乡镇人大主席;县人大代表;县新闻单位工作人员。

根据会议议程,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部分驻县的省、市人大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可以设立公民旁听席。

第十一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在会议举行前以书面形式向常委会主任请假;会议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离会的,应当向主任或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常委会会议档案,如实记载常委会会议议题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列席人员的参会情况。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建议,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并向提出议案人说明。

第十五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个别由本县选出的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第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授权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依照《芮城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辞职、撤职案,依照《芮城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代表罢免案时,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常委会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时,如果组成人员意见分歧较大,主任会议可以决定该议案暂不交付表决。

第二十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委会全体会议可以听取和审议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前送交常委会办事机构。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县人民政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府及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四条 如果所提问题不是该机关的职责范围或者所提问题比较复杂,需要进行必要的材料准备工作,经说明原因后,可以在下次会议上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属于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六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常委会会议或者提出议案人。

第二十七条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二十八条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出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撤回。

第六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二十九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委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第三十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县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参加调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有权依法调阅有关的证据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调查所涉及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三十二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委会可以根据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七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

第三十三条 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小组召集人的发言一般不超过二十分钟,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第三十四条 列席人员和旁听公民可在小组会议上发言或者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和旁听公民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议题进行。

第三十六条 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三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罢免案、撤职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其他议案,经常委会多数组成人员同意,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

第三十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议案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

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表决和列席会议的县人大代表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条 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任免名单,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芮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